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设“谜局”
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设“谜局”
核查提示:
记者 历时二月、跨省追踪的山东正航公司霉变饼干调查日前告一段落,最终以灌云工商局对经营者一罚了之。至于受害消费者的权益主张,却变得遥遥无期。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形势下,地方监管部门与企业漠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堪称不良之典范。透过本文,读者不难看出正航“问题”食品案查处背后的深层次因素。
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设“谜局”
??山东正航公司霉变饼干追踪调查
上篇:消保局长查处“问题”食品存“问题”
山东正航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5月8日,总资产3.4亿元,以饼干生产为主业,是国内产能最大的饼干生产厂家,连续六年被评为消费者满意单位,该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照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控制体系,实现了食品质量全过程控制,确保提供消费者的是品质、营养、口感、健康都安全、放心的食品。然而,2009年4月12日,江苏省灌云县消费者李女士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她4月7日购买的山东正航公司出品的“正航”牌系列早餐饼干,是“问题”食品,已导致数名食用者呕吐、拉肚子,请求灌云工商局立案查处。事隔半个月以后,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有何进展呢?2009年4月29日, 记者 赴江苏采访了消费者李女士和该局消保分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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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盒“正航”饼干怎么成了“问题”食品?李女士介绍,2009年4月7日,李女士为儿子筹办10岁生日,向灌云县商贸城33号正航饼干糖果专卖行订购了“正航”牌系列早餐饼干25箱(每箱12盒礼品包装),用于4月11日儿子生日赠送亲友,生日当天又追加购买2箱,共计送出27箱324盒。次日下午,即有部分亲友打电话给李女士,反映礼品饼干是霉变食品,但出厂日期却是2009年4月5日。随后,又有亲友打电话反映家人吃了礼品饼干以后,出现呕吐、拉肚子情况,并已去医院就诊。觉得事态严重的李女士立即向灌云工商局举报了“正航”食品问题。几日后,灌云工商局给出结果为:“霉变饼干已被正航公司确认为其生产食品,因经销商私下把无色钢印标有20070820有效期为一年的饼干改为2009年4月5日,重新投放到灌云县市场,其中的11箱被李女士买走,剩下一箱还在专卖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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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处“问题”食品成了新“问题”。据灌云工商局消保分局马局长介绍,消费者李女士举报“正航”牌系列饼干霉变属实,经查是经销商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导致,厂方无责任。该局已准备向灌云商贸城33号正航饼干糖果专卖行下达处罚告知单。在灌云县工商局消保分局办公室,马局长向 记者 出示了一张对经销商的“处罚告知单”和一张粉红色纸的“招回霉变食品建议案”,“建议案”表明:拟通过灌云电视台告知在4月11日“永明鱼港”领取李女士礼品的亲友们,招回全部“问题”食品。而消费者李女士又顾及如此会损害其和亲友的名誉,拒绝接受此种做法;并且工商局又怕用别的方式会伤害到“正航”公司的利益,因此,324盒“问题”食品至今未能招回。 记者 也注意到,这份“建议案”并没有局长的签名是没有生效的文件,同时马局长又强调,4月24日,该局已与消费者李女士、正航公司、山东沂水工商局会商对“问题”食品的处理事宜,但由于消费者李女士要求厂家赔偿金高达60万元,实属过分,何况厂家无责。协商没有成功。对此, 记者 理解为,灌云县工商局对“正航”问题食品的查处,陷入了停滞状态。最大可能是经销商被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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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工商局办“人情案”。消费者李女士质疑:灌云县工商局不招回“问题”食品,武断判定“厂家无责”是极不负责的行为;同时,灌云县工商局并没有对其购买的27箱“正航”牌系列早餐饼干进行检验、排查,怎么确定只有11箱是过期食品?没有无色钢印标准日期的饼干也霉变又做何解释?再说“问题”食品是正航的,正航公司怎么无责呢?而且对马局长说其要求厂方赔偿60万元这一说法,李女士更是不能苟同,她从没有说过要60万元赔偿,只要求厂方双倍赔偿,并能派人对亲友登门道歉,或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对受赠“问题”食品的亲友及食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治疗,并承担“问题”食品的追回费用。最令李女士不能理解的是在调解期内,竟然有工商局的领导打电话给她爱人:让“正航”厂家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1万元补偿金,不要再闹了!这是“正航”厂家的人道主义做法吗?这是工商局办案中的“人情主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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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漠视消费者的诉求另有苦衷吗? 记者 在采访中发现一种奇怪的现象,马局长多次情绪激动,不是指责消费者李女士要求过分,对查处工作不配合,就是“正航”无责的“权威”表态,或者就是食品只是过期霉变,消费者也不过只购买了11箱饼干,似乎还上升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全然不考虑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动态发生中的企业违法行为如何断然处置,给消费者和“问题”食品食用者身心受到伤害的程度予以同情。一味强调该做的工作已告知了,也尽心了,似乎处于爱莫能助和无所作为了。在 记者 采访行将结束时,马局长谨慎的表示,他个人认为如此,也许不代表单位的态度。不知道马局长对查处这起“问题”食品是另有苦衷,还是灌云工商局对市场的监管已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
中篇:消费者执言“问题”食品案失“公正”
记者 返京后,接到消费者李女士发来的信函。据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对“问题”食品事件处置情况再次提出多方面质疑,认为灌云工商局办案“失公正”。摘录如下:
??工商局监管对象不应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有义务配合厂家和经销商追回过期食品,但不应是主体承担者。而且,事发后消费者一直为能早日追回“问题”食品,确保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在积极的努力着:4月12、13日连续联系经销商未果后,后电话联系厂家,并于4月14日进一步投诉至工商局;在工商局调查同时,考虑到相关可能食用人群的健康情况,在4月16日向“正航”厂家发出请求对食用人群进行排查、体检、治疗的传真后,又于4月19日亲赴“正航”总部青岛市与厂方代表就“问题”饼干一事提出协商,但厂方代表认为召回难度较大、不好操作,因此协商未果。试问,消费者在积极努力的时候,厂家和经销商都在干什么?
4月25日,工商部门曾向投诉人出示一张准备通过灌云电视台巡回播放的“召回通知”,通知中实名撰写“由于消费者购进一批过期饼干”,并未提出“问题”食品产生过错为经销商,消费者认为通知内容与事实有偏差,且会对投诉人的名誉带来进一步的损害,因此没有采纳。事后经销商一直未曾联系过消费者,更无主动召回的意向,不知工商部门的 监督 对象是消费者还是企业与经销商?
??工商局认定“问题”食品数量存在漏洞。消费者问:如何确定”问题”饼干为11箱,是否经过核实?马局长答:通过经销商的陈述,但由于经销商拒不交待上线,因此无法核实。这样的回答让不太熟知相关 法律 、法规的消费者都无法接受,无法相信工商局办案如此草率。
消费者后又提及经销商供货时曾提到还有一批饼干礼盒送往城东老消防队附近某饭店,所以“问题”饼干数量可能存在疑问时,马局长答:消费者当时没有向工商局提及,且经销商一般也会就事论事、避重就轻,只提及本案的相关情况。这样的回答似乎也前后矛盾,明知经销商会避重就轻,为何还轻易采信经销商的陈述,在未召回“问题”饼干、未核实具体数量之前就草草结案?
??工商局在“问题”食品案中有不作为之嫌。据当地媒体报道称“4月21日执法人员对所有案件证据汇总后发现,在食品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是山东某经销商自行标注。”这一结论从何而来,消费者不得而知。但消费者关心的是若山东经销商确有此作为,那么山东地区就会有大量的“问题”食品的受害者,又或者山东此经销商与灌云存在业务往来,是否与其它县市的经销商也存在“问题”食品的业务往来呢?又还会有多少受害者出现?一普通消费者都能想到的问题,作为 国家 执法人员难道就没有考虑吗?此恶意行为的源头在哪?对此工商部门是否与山东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为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作出应有努力?
??工商局认定“厂商无责”结论暗藏玄机。在4月14日、4月19日等消费者与厂方多次联系中,厂方代表一直承认在此事上厂家有过错,不管是未标注无色钢印、还是饼干日期被篡改,厂方都至少存在流通监管不力之责,且一再强调因食用人群较广,需经领导研究后谨慎处理。为何厂家“正航”公司一趟灌云之行后,“正航”公司就无责了呢?马局长说厂方有材料说明篡改行为非厂方所为,且沂水工商局也给出了证明。但沂水工商局到底是通过文书证实,亦或是口头说情?沂水工商局证明的是厂方企业生产无过错、还是管理、销售等所有环节均无过错?对此马局长都不置可否,以不清楚具体过程为由搪塞。按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监督 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 部门负责源头食品安全 监督 管理,“正航”食品生产基地在山东省沂水县,出证明厂方无责,权威部门应是沂水县质量技术 监督 局,而不是沂水县工商局。消费者认为,沂水工商局到灌云工商局参与正航“问题”食品处理有说情之嫌。
下篇: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有“问题”
为追查“问题”食品源头, 记者 追踪调查山东正航“问题”食品案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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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复函内容有“蹊跷”。2009年5月6日, 记者 根据调查写出“消保局长查处问题食品存问题”一稿,并发至连云港市灌云工商局征求意见。2009年5月8日,连云港市灌云工商局给本报复函,对 记者 稿件提出质疑,摘要如下:
问题一:问题饼干只有11箱,132盒,并非27箱,324盒。且当日下午1点30分经营者即上门要求召回。经工商局调查,徐某12箱“正航”问题饼干是从山东郯城市场某经销商处购进。
问题二:问题饼干没有召回的原因是消费者李某未向经营单位或工商部门提供亲友名单和联系方式。
问题三:问题饼干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经营者所为,生产企业“正航”在4月4日?5日生产饼干车间全部没有开机,是清明节假期,不会生产出打印2009年4月5日的产品。与生产企业无关。
问题四:问题饼干责成经营者与消费者召回,并已对经营者实施了行政处罚……。
针对灌云工商局以上质疑,无非表明了马局长查处正航“问题”食品程序合法,尽职尽责。 记者 无意与马局长辩论,但却在这份复函中意外发现正航“问题”食品是从山东郯城流入的信息,不知这条信息是否有谜踪?
----追踪“问题”食品源头现“谎言”。2009年5月13日, 记者 赶赴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工商局,查询正航“问题”食品的源头。上午9点20分, 记者 在郯城工商局就灌云工商局复函求证唐局长。唐局长表示:没有接到灌云工商局针对“正航问题”食品从郯城流入灌云市场的调查情况通报。并严肃指出,如果灌云工商局调查到“正航”的霉变饼干是从郯城流入的,此情况不通报郯城工商局是不作为的行为。
为了澄清情况,唐局长当即与灌云工商局消保分局马局长拨通电话,询问马局长是郯城哪家经消商将正航霉变饼干卖入了灌云市场?希望将调查情况给予通报。马局长回复可以:一会核实完回话。一个小时后,唐局长再次拨打马局长电话,马局长以灌云经销商不愿意透露,无法告知,并建议唐局长不要接受媒体采访,并指责 记者 难缠。 记者 当即对通话做了录音。
唐局长打完电话表示:马局长的答复不可思议,经销商必须配合告知“问题”食品的来源,灌云工商局如此处理问题是不合适的。郯城工商局为了对消费者负责,将彻查郯城市场有无“正航”霉变饼干!
离开郯城工商局时, 记者 给灌云工商局消保分局马局长打电话,告知 记者 正在山东调查郯城市场是否有正航“问题”食品。马局长不悦地挂掉了电话。
下午2点40分, 记者 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苏鲁两省采访调查情况向该局办公室负责 新闻 接待的汤宜荣做了介绍,质疑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案存“问题”,提供不实材料,违背了 国家 工作人员诚信原则。汤宜荣向 记者 表示,将在两日内给 记者 答复案件查处情况。巧合的是, 记者 在5月14日当地媒体《苍梧晚报》上看到了“商户改动饼干日期消费者一怒索赔”一文,该文全文内容没有提“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名及经销商地址,其不知灌云工商局的用心良苦,足以说明此案已陷入“谜局”:正航“问题”食品到底源头在那里?灌云工商局已不能自圆其说。
??“正航”主动 “认责”,行贿遭拒绝。2009年5月21日, 记者 接待了山东正航公司总务行政经理吴晓峰。吴经理第一次代表厂方向媒体发出声音,主要观点是:承认“问题”食品是“正航”生产的,但至今无法查出“问题”食品来源于哪里的经销商,也不知“问题”食品上标注的虚假日期是哪个经销商搞上去的;对于召回“问题”食品,还没有具体方案和实施行为,至于市场上还有多少“问题”食品,厂方不清楚。下一步如何处置,要返回公司请示领导。
5月22日,吴经理又请了一位女士为“正航”公司说情,请求 记者 不要报道此事,并硬塞给 记者 2000元现金转身就跑,后 记者 予以退回。综上所看,灌云工商局、正航公司与消费者三方都对“问题”食品案有了各自“作为”,只不知那位“神秘”的经销商藏在何处?并哪一天才能浮出水面?也不知被灌云工商局认定“无责”的“正航”为什么要如此做法?种种迹象显露,正航“问题”食品案才刚刚露出冰山的一角。灌云工商局武断“正航无责”的依据和奥妙让 记者 不得而知!
----谁为“问题”食品现市损人担责?据相关资料正航食品暴露的问题并不自今日始,早在2007年沈阳、深圳两地工商部门就曾公布过“正航”牌儿童食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通告。
此次在江苏灌云市场惊现的“问题”食品,引发消费者投诉索赔,并不偶然。有关监管部门避重就轻,编织谎言,忽悠 新闻 媒体和消费者,对违法销售“问题”食品单位一罚了之。其做法违反了 国家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 管理的相关规定。
审视正航“问题”食品的查处过程,不难看出灌云工商局,至今拖延 监督 生产企业召回“问题”食品,为生产企业开脱责任,纵容销售者隐瞒真相,愚弄消费者的作法确属失察、失职、失信行为。监管部门不作为,致其当地市场才有“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地方政府理当对其问责!
截至 记者 发稿,消费者李女士打来电话,她们正在整理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灌云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记者 将继续关注山东正航“问题”食品案的新的进展。
相关链接:
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问题”食品设“谜局”》稿件的两次复函:
复函一:
关于对《消保局长查处“问题’’食品存“问题”》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情况说明
贵报社于2 009年5月6日传真至我局的关予《消保局长查处“问题”食品存“问题”》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324盒‘正航’牌饼干怎么成了‘问题’食品?”的事实调查情况:
李某于2009年4月14日到灌云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投诉。投诉内容是:4月11日,李某在县城同旺食品商行购买
“正航”牌饼干27箱作为生日宴会的礼品,事后得知该批饼干部分已过期,要求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经我局调查了解,消费者为李某,经营者为徐某,消费者李某于09年4月7日向灌云县同旺食品商行订购山东正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航”牌饼干25箱。消费者李某走后,经营者徐某发现库存饼干(生产日期为2009年1月)数量不足,遂于4月9日从山东郯城市场某经销商处购进“正航”牌饼干12箱,购回后放在库房,4月11日徐某安排员工将27箱“正航”牌饼干依约定送到李某指定的饭店。中午1 3时3 0分左右,经营者徐某发现从山东郯城市场某经销商处购进的“正航’’牌饼干有问题,其中有1 1箱已销售给李某,于是到饭店通知李某,要求召回问题食品,重新补发。综上所述,销售给李某的问题饼干是11箱(132盒),不是27箱(324盒)饼干。
本段中 记者 提到“灌云工商局绐出结果为:‘其中的11箱被李女士买走,剩下1箱还在专卖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
我局接投诉后,对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饼干对外销售,而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得知:11日中午,经营者徐某将从山东郯城购进的12箱饼干中剩余的1箱从库房转至专卖行销售,13时30分左右发现,此箱饼干是更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饼干,立即转回仓库。
二、对“如何查处‘问题’食品成了新问题”的情况说明:
1、我局于2009年4月14日接消费者李某投诉后,立即对经营者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徐某销售过期产品,并于4月15日向经营者徐某下达了灌云工商退字[2009]314002号《退市召回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徐某召回巳销售的过期饼干。我局也多次与消费者李某联系,要求其配合经营者徐某共同做好过期饼干的召回工作,消费者李某称:她已与厂家联系索赔一事,待厂家4月25日前回复,如厂家不按照要求赔偿,再由工商部门调解。而对过期饼干召回一事,因工作繁忙,无时间联系亲友,已通过其父母通知亲友不要食用饼干,并将饼干送到其父母处。
2、本段中 记者 提到的“据灌云工商局消保分局马局长介绍,消费者李女士举报‘正航’牌系列饼干霉变属实”与事实不符(本段传真不清,可能漏了说明3),应是“召回过期食品紧急通知”。因这些商品巳被消费者李某发放到亲友手中,而李某又未向经营单位或工商部门提供亲友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又拒绝工商部门提出的通过电视台播放“召回过期食品紧急通知”。因此过期食品召回问题受阻。
4、本段中 记者 提到:“工商局对‘正航’问题食品的查处,陷入了停滞状态。最大可能是经销商被一罚了之。”
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经营者、消费者召回过期饼干,并组织对其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相差太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已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 法律 途径进行解决。
三、“消费者质疑工商局办‘人情案’的情况说明:
1、销售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库存的一箱过期饼干,对当事人实施上限处罚。所有处罚均依法处理,不存在办“人情案”一说:
2、本段中消费者李女士质疑内容“工商局不召回‘问题食品’,武断判定‘厂家无责’是极不负责的行为”一说,无事实依据。
部分“问题食品”未召回一事,我局已在前文阐述,同时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监督 管理操作手册》中《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过期食品应由商业企业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根据我局掌握的证据材料,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经营者所为,根据生产企业提供材料,产品打印日期为“2009年4月5日”,而4月4日为清明节假期,生产企业2009年4月4日-5日生产饼干车间全部没有开机,也就不会生产出打印2009年4月5日的产品。与生产企业无关。
3、本段中 记者 提到:灌云县工商局并没有对其购买的27箱“正航”牌系列早餐饼干进行检验、排查,怎么确定只有11箱是过期食品?
根据消费者和经营者陈述的证明材料表明:从山东郯城购进的12籍饼干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现象,而销售给李某的只有11箱,还有1箱已被我局没收。经营者原有的17箱饼干( 2009年1月)并非过期食品。
四、在“工商局漠视消费者的诉求另有苦衷吗?”的情况说明:
整个事情从始至终,工商局都没有漠视消费者诉求。1、工商部门对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进行了赔偿调解;2、工商部门多次联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责成召回问题饼干;3、对销售过期饼干的经菅者实施了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我局对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处理,程序合法,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证据齐全,无监管不到位现象。
综上所述,此稿件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有所欠缺,可能是相关人员在接受 记者 采访时并没有说清事实真相,相信贵报社 记者 定能明察秋毫,了解事情真相。感谢贵报对此事的关注,真诚希望贵报对消费者作好解释工作。
联系人:马 军
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复函二:
关于对《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有“谜局”》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报社领导:
贵报社于2009年6月3日传真至市工商局的关于《灌云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有“谜局”》稿件核实函,连云港工商局已将此稿件转至我局,我局十分重视,组织相关人就稿件提出的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上篇:消保局长查处‘问题’食品存‘问题’”的事实阐述相关内容,我局已于2009年5月8日传真至贵社,在此我局不重复说明。
二、“中篇:消费者执言‘问题’食品案失‘公正’”的事实调查情况:
1、李女士不是 法律 意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应该是为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必须是商品的最终使用者。李女士购买饼干是收受礼金后,将饼干作为生日宴会中的礼品发放亲友,其行为已经超出消费者范畴,因此,在对问题饼干召回的过程中,经营者有义务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李女士同样也有义务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
2、“工商局认定‘问题’食品数量存在漏洞”问题已在2009年5月8日中阐述。
3、“工商局在‘问题’食品案中有不作为之嫌”问题,我局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然后依据证据判定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责任人为经营者,因此我局对该责任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问题食品,责令其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并对其从重处罚,我局已履行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的法定义务。
4、“厂家无责”问题己阐述。但 记者 在该段中叙述“马局长说
厂方有材料说明篡改行为非厂方所为,且沂水工商局也给出了证明。”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下篇:工商局查处‘问题’食品有‘问题’”的事实调查情况:
1、“追踪‘间题’食品源头现‘谎言’”问题,我局在对经营者询问中,经营者拒不提供上级供货单位,我局无法向郯城提供具体经营单位。
2、贵报社齐 记者 稿件中的正航公司人员的行贿行为,经了解此事与我局无关。
3、“谁为‘问题’食品现市损人担责”中 记者 提到“有关监管部门避重就轻,编织谎言,?悠 新闻 媒体和消费耆。”我局作为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依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实事求是向贵报反馈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l日起实施,而李某投诉的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为4月11日,案件也与2009年4月29日处理终结,因此李某投诉行为从时间上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齐 记者 文章所述内容与事实存在许多偏差,角度与观点值得迸一步商榷。
感谢贵报对此事的关注,真诚欢迎贵报对我局工作的 监督 。
联系人:马 军
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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