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经济适用房

2016-08-11虫子灌云网
    举报信 举报人:潘大波,男,51岁,个体户,住灌云县伊山镇伊山路10号蔬菜公司综合楼201室(伊山中学旁)。电话:13961341322 被举报人:付明永,男,39岁,原灌云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现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住灌云县伊山镇富园广场 幢502室 事实与理由 2000年5月10日,举报人与东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举报人续租蔬菜公司综合楼最南首的一间门面房,2002年 6月10日,东亚公司向举报人发出通知,告知举报人租赁期满,举报人有续租和优先买权,举报人收到通知后,即表示要求购买所承租的房屋,而早2000年5月10日举报人与东亚公司签订续租房屋合同后,被举报人付明永就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将举报人承租的房屋侵占到名下,其具体方法为: 第一步,被举报人付明永与县蔬菜公司恶意串通,将举报人承租的房屋划归经济房中心销售,其实,县蔬菜公司与东亚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具体经办人员先与举报人签订续租协议,紧接着又将房屋划给经济房中心,为被举报人付明永侵占国有资产作了修桥铺路的准备,而到了2002年,东亚公司又假做好人向举报人发出续租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第二步,被举报人付明永将折抵13.65万元款项的房屋,采用自己充当经济房中心即出让方甲方的代表的形式,自卖自买了该房屋,并掩人耳目,乙方即受让方则以自己老婆陶家霞的方式购买,其购房价款仅为7.4万元,仅此一项,付明永采取自卖自买掩耳盗铃的方式,就变相贪污侵占国有资产达6.25万元,而到了真正显露其购房之相的两年之后,房价上涨及租金收入使付明永又得到近4万元利益,侵吞国有资产随之达10万元以上。 第三步,被付明永慑于法律的威严和群众的举报,采用暗度陈仓的手段,表面上把该房屋售给了赵培青,而这个赵培青从未露面,从未与房屋承租人见面,而被举报人付明永却堂而皇之地向承租人收取房租,在之后房屋纠纷的诉讼中,所谓的“赵培青”也从未露面,甚至诉讼中签名也是打印字,而被举报人付明永每次都走上前台,个中道理即为付明永仍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付明永身为经济房中心的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法伎俩侵占贪污国有资产达10万元之巨,从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合法的优先购买权,在社会上造成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举报人现予举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付明永的刑事责任,同时举报人要求实现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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