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罕见的钢珠枪杀妻

2016-08-11虫子灌云网
      丈夫潘嵘杰用弩枪(钢珠枪)将妻子打成重伤   受害人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女,34岁,出事前因发现丈夫潘嵘杰有第三者而经常吵仗。2007年7月18日晚,潘某又为第三者找茬跟我吵架,并又动手打了我,把我的嘴都打破了,后来踢我下身,引起出血好几天。当晚我父母也来了,犯罪嫌疑人潘某在我父母劝架走后,将我先弄昏过去后残害成重伤。法大法庭肌电图显示我两条腿五条神经重度损伤,胫前肌、腓肠肌不能收缩。CT显示第一骶骨骨折。臀部上有三块象石头一样的硬块,三块硬块上有三块皮外伤,是电灼伤。屁股沟上有一寸多长的血口子,右膝关节外侧也有象石头一样的硬块,右脚脖、右脚趾头都受了很重的伤,左脚后根有乒乓球大小的血泡。现已造成右脚下垂,不能上抬,右小腿肌肉严重萎缩,要戴着钢托和吊带才能行走。   受害人的重伤是犯罪嫌疑人潘某所为:   1、因我揭露潘某有第三者,而我又和第三者在电话对骂过,潘某怀恨在心。案发当晚,潘某因为第三者女人和我争吵并暴打我,致我的嘴角出血,又踢我下身致出血多天,是因果关系的关联性,与我父母当晚赶到现场见到我被殴打的事实,作为证人证言证据相引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潘嵘杰存在伤害受害人的动机和目的即作案的动机。   2、出事当晚潘某在家,潘某自己也承认。受害人的父母证明,在案发当晚只有受害人和潘某在家里也就是案发现场,我的父母来了劝架走后就出事了,是时间上的关联性,能够证明在案发时间内潘某在案发现场,且有足够的时间实施犯罪行为。   3、从犯罪嫌疑人潘某的供述和交待中,说的案发现场和时间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①省公安厅给我的回复中写到:经审查,潘嵘杰否认受害人的伤系自己殴打所致,称系受害人当晚酒后自己摔伤的。②潘嵘杰在电视台采访时说是第二天早上看到受害人趴在客厅里,潘把受害人抱到床上后去上班了,潘某这样说是想说明受害人当时并没有受伤。③潘嵘杰的母亲说是在卫生间摔伤的。   4、弩枪(钢珠枪)是作案的主要工具,弩枪能准确、快速射击,而且杀伤力很强且没有声音。我这么重的伤不是一般的东西能伤到的,潘某是用弩枪打我腿部神经走向的主要部位,而且有证明潘某在河南买过一杆弩枪回家,并在家往墙上打一个钢弹凹窝,这个钢弹窝现在还在墙上,我受伤的主要部位有不少小凹窝就是弩枪所打。而潘某不承认买过弩枪就有问题。我腿上的伤和钢弹凹窝,我一直要求去鉴定为什么一直不让去鉴定?   5、我臀部有三块皮外伤是通电造成的电灼伤疤痕。这个电灼伤疤痕我一直要求鉴定为什么一直不让去鉴定?鉴定结论已出来,结论是“我的重伤”,分析致伤原因,非自身因素所能造成该损伤。鉴定已明确我的重伤与我本人一点关系也没有,不可能是我自己伤的;也排除其他外界因素,出事当晚未发生地震,家里房子才2.5米左右高,高空也没有物体,没有能致我重伤的东西,不可能是外界造成我的重伤;又排除出事当晚没有第三个人存在(办案人员也说没有第三人存在),门窗完好无损,潘某是第一个到现场,唯一是潘某能致我重伤。   根据刑事证据审查、认定依照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该案现有证据就受害人的重伤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索链,已经能够排除他人作案和其他种伤害的可能,所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潘嵘杰致受害人重伤。   匪夷所思的现象:   1、从报案到现在没有现场勘验记录,我们一直要求,答应去但一直未去。   2、没有受害人伤情检查记录。我们一直要求,但一直未做。   3、出事当晚潘动手打我,并把我的嘴打破,又踢我下身引起出血好几天。因为潘打我重,我才打电话叫我父母来,我父母也来了看到被打现状,可以证明,为什么没有做笔录证明?   4、办案人员在会上说过“受害人的重伤从调查医生来看,方方面面我们咨询来看,医生讲了,个人是形成不了的”。鉴定报告上已说明我的重伤不是我自己造成的,还为什么把我的重伤说成是自己摔的(见省公安厅答复函)。   5、办案人员根据什么说“潘某很可怜,他是受害人”?他是受害人,那我又是什么?根据这个错误定性,把大量的精力用在诬陷我是因病、自身摔倒、精神有问题和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的假象上(其中包括诱供有关人员以图所得)。   6、弄二个人作假证说出事当晚是潘某过生日请二个人在家喝酒,说我喝醉酒摔伤,可是出事当晚没有人在我家喝酒(我父母可以作证),那天也不是潘某过生日,潘某过生日是在出事前,是在饭店请一桌客不是只请两个人。   7、为了把我弄成精神有问题,除了在外面到处讲,还有意用话刺激我,让我生气发火后又叫证人看看是精神有问题吧。   8、表面上跟我说承认我的鉴定,背后又和证人说我没有鉴定,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鉴定说的很明确我的重伤与我自己没有关系。那么就应该根据鉴定结论从潘某身上找突破口,可是不但不找,反而一直在受害人身上打主意。   9、送批捕材料时第一句话就说这材料证据不足,为什么证据不足?有三样重要的证据材料不报不查不追!①附在鉴定报告后面的重要答复函(就是这答复函上鉴定结论是明确我的重伤与我自己没有关系);②我臀部的受伤疤痕照片,这个疤痕是用东西通电造成的;③弩枪的问题只字不提,弩枪是非法持有枪支,有证明潘某是买过弩枪回家并在家往墙上打了一个钢弹凹窝,这个钢弹窝现在还在墙上,我受伤的主要部位有不少小凹窝就是弩枪所打。我们提供这些重要线索不查不追??证据怎么能足呢??   10、弩枪和纹身工具之类的东西是作案的主要工具。我这么重的伤只能用这种准确、快速射击,而且杀伤力很强的弩枪才能达到,而且从外表一下子又看不出来,受害人臀部的三块疤痕是用东西通电造成的电灼伤,这些重要证据为什么不追不查??   11、更为严重的是我的电脑和手机都被监控,电脑处于瘫痪状态,还到我多年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去调查了解,对我的住所叫人监视其行踪,到我住的地方和常去的地方散布谣言和侮辱我的言语,办案人员在会上当面散布侮辱我的言语。为什么监控我们的,到底谁是犯罪嫌疑人?这些做法是违法的,这是侵犯隐私权、侵犯通讯通话自由!   12、一个很明显的故意伤害案却被设置种种障碍拖了两年多,目前还是糊弄我,还在拖,直拖到201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一年到期以不予起诉后放人,等我们去法院自诉时以人已跑走找不到为由不予受理,而合法包庇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办案人员不按鉴定结论破案继续包庇犯罪嫌疑人潘某并栽赃陷害受害人,没有公正公平可言,为此我要求中央派联合调查组单独调查处理此案。现在只有中央才能救我,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   联系电话:13675299117   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sydddbk   (照片、肌电图、CT、X片、鉴定书等相关资料可进我的博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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