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一起伪证案调查

2016-08-11虫子灌云网
     江苏省灌云县一起伪证案调查 《连云港日报》1998年9月2日头版以《我市惩治腐败取得新进展》为题报道了灌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原局长林树权与他人合伙贪污、受贿案,引起一场舆论轩然大波。1999年3月23日,《江苏法制极》以《不同寻常的审判》为题报道了该案件的庭审过程。原文如下: 不同寻常的审判 1998年2日,《连云港日报》头版以《我市惩治腐败取得新进展》为题报道了灌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原局长林树权与他人合伙贪污、受贿案。时隔半年,1999年3月16日,此案在赣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整整一天,记者旁听了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案件由来 1998年4月22日,灌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以下简称农开局)原局长林树权因涉嫌与原农开局副局长周立春、原农开局财务股股长林步昶共同贪污、受贿,被灌云县纪委、检察院找去谈话,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赣榆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树权与1994年10月至1995年1月期间,伙同另两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公款3.5万元,林树权得4000元;另收周立 春、李步昶贿赂物品19寸熊猫彩电一台(价值2280元),收受工程队负责人马兆波、郑厚刚铜床、席梦思床垫及房屋装修款计9245.93元。 庭审焦点 3月16日上午8时30分,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及旁听人员一一落座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问被告人林树权指控是否属实时,林树权当庭大呼“不是事实”(因另外两名被告人周立春、李步昶对指控基本无异议,故本文略写)。 公诉人问被告人林树权,那么你在灌云县纪委、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侦查期间为什么承认是事实,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时,被告人林树权说办案人员打他,并称是“被逼”的。 审判长宣布证人马兆波入庭。公诉人问马兆波:“林树权私房装修款连同铜床、席梦思的钱到底有没有给你?”马回答:“给了。”公诉人又问:“那么在灌云县纪 委、检察院你是怎么交代的?”马回答:“起初如实交代,后来他们严刑逼供不让我如实交代。”审判长问:“你说被打伤有没有证据?”马回答:“有,有医院病 历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马兆波被他人殴打致左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cm,属轻伤。其医疗终结时间自伤日 起,为3个月”。对此,公诉人出具的省公、检、法三家的法医鉴定书认为“认定轻伤依据不足,但没有否认马兆波脸部损伤事实的存在”。 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建军在充分运用法律阐述定案证据的前提条件后指出:“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林树权是199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的。1998 年4月22日至5月6日被刑拘前,是灌云县纪委、检察院找其“谈话”,但这种“谈话”是在连续半个月与世隔绝、有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行的,且没有其他任何法 律手续。这种方式与其说是“谈话”,还不如说是非法拘禁或变相拘禁,且依被告人供述期间还涉嫌刑讯逼供,由此获取的“谈话笔录”也罢,“个人交代”也好, 均有违《刑诉法》对定案证据的前提要求。因此,对被告人林树权于1998年5月6日被刑拘前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同时马兆波于 1998年4月14日至4月29日也是被灌云县纪委、检察院找去“谈话”的,也无任何法律手续,被限制人身自由半个月,马兆波陈述期间被刑讯逼供,并被打 伤,在这种情形下所获取的马兆波的言辞证据,当然不符合《刑诉法》对定案证据的前提要求。所以,对马兆波于1998年4月14日至4月29日所获取的言辞 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 针对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指出: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有中纪委文件规定,不存在非法拘禁问题,且从灌云县纪委、检察院联合调查报告及办案人员的证词看,办 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对此,顾建军律师认为,中纪委文件绝不会允许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时对证人、犯罪嫌疑人严加看管15天而无任何法律手续,因为《刑诉 法》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一旦刑讯逼供事实成立这对办案机关及 办案人员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所以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称“无刑讯逼供”的证词无证据说服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何况公诉机关无证据推翻证人马兆波脸部损伤 的存在。 此外,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林树权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控方认为:认定被告人林树权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确凿充分,辩方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林树权无罪。 本案未了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鉴于被告人林树权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据认定较为复杂,决定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对本案定期宣判。 我们相信,本案的疑点,终将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中寻找到答案。有关本案的最终结果,本报将跟踪报道。 证人马兆波回忆被找“谈话”经过 1999年11月30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赣刑初字第289号以被告人马兆波犯伪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对此马兆波说这是一起因 罔顾事实真相的错误判决。马兆波说:事实上,从98年4月14日我在灌云县法院告申庭被两名自称是县纪委的人带走后,他们强行将我带至灌云县财贸干校,未 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开始搜身并逼迫我承认在县农开局宿舍楼工程中给了林树权好处。当天晚上,我又被带到灌云县伊芦乡派出所进行审讯,直至16日早晨又将我带 至灌云县同兴镇党校一间会议室,用报纸糊上窗户,检察院办案人侍作军、魏新民开始威逼恫吓我如不承认给林树权好处就让我坐牢,我拒绝承认他们二人就轮番对 我实施殴打,他们强令我脱下衣裤鞋袜坐在泼上冷水的水泥地上伸直两腿、双手平举,用竹竿抽,打耳光,连续八天八夜不让睡觉、只给吃少许剩饭;我在半昏迷 中,他们拿来写好的材料逼我抄写签字,就这样在极度饥饿、恐惧和毒打下按他们要求抄写,根本连内容都不知道!事后,参与办案的县纪委的人中有两三人对我的 遭遇深表同情,他们当我面议论说“我们办案从没用过这样的刑!”两名检察院办案人侍作军、魏新民威胁我说:“出去不准讲、不准告,告也没用!你要知道,民 不与官斗,斗自己吃亏。”4月22日晚上,我又被转押至灌云县城山上部队关押了7天。30日临放我那天晚上,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他们喝酒让我陪坐,魏新民 说:“你要早承认也不会受这么多罪,我们是搞林树权的,又不是搞你,保证不办你行贿罪。 检察院何以“借用”证据15年不还 马兆波说:4月30日我被灌云县检察院办案人非法拘禁后“遣放”回家的翌日,即98年的“5.1劳动节”当天,我带着浑身疼痛先后去了灌云县人民医院、连 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就医。南医大口腔专家诊断为左下颌关节外伤(掌击伤)、左下颌关节外伤性骨关节炎。后经连云港中级法院法医 鉴定为轻伤。随后,我带着这些诊断病例、住院证明和鉴定结论多次向市检察院提出控诉,均无果而返。其中最为恶劣和极具戏剧情节是,在我将相关病例证明和鉴 定结论提交市检察院纪律检查组后被他们以“借用”为由截留不还!在被截留的证据材料中,有我本人在被灌云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拘禁前的右脸病入出院诊断与 康复时间和被非法拘禁后产生的左下颌伤的对比证明,此一重要证据足以说明我在被灌云县检察院办案人非法拘禁期间遭受的刑讯逼供及人身伤害,却被市检察院故 意掩盖!后来,我被判刑服刑期满后,经多次向检察院索还相关证据原件均遭拒绝后,仅留两份原件复印件在灌云县检察院办案人对我住所抄家中被抄走,所幸其中 一张复印件(较模糊)被遗留在废纸篓中,被我妻子收留,我以此要求市检察院纪检组说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他们推诿扯皮不办,直至2013年新 任纪检组领导才给我签字盖章。 马兆波说:“上述证据材料从正面反应出庭审中公诉方指控我所谓的“认供签字”是在遭受办案人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形成的,从林树权案中时任灌云县农开局副局长 张广余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经交人与工程队负责财务核算的郑红旗出具的收条中也清楚地证明林树权已将其私房装修款项交付施工方,由我本人出具的收到林树权装潢 款证明也于98年4月28日呈交给灌云县纪委与检察院,但是就是在如此充实的人证书证面前,初审终审法院视而不见甚至加以掩盖,最终采信由办案人经刑讯逼 供获取的证言书证,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和对人性的公然蔑视。马兆波说:在16年的慢慢申诉路上,他曾被上级司法机关告知:关押他是重视了实体,忽略 了程序。现在马兆波欲哭已无泪,痛定还流盼。(陈青瑜) 马兆波被连云港市检察院借走的证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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