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最牛教体局“不予受理”中院高院最高院判决
环球网报道 记者济徽
核心提示: 一场不算复杂的办学纠纷行政官司前后经历16年而至今毫无结果。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叫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拒不执行,让人产生无尽的想象,进而质疑:该局为何如此这般叫板三级法院判决?
简单的办学纠纷
据了解,1987年当地人申海忠和陈卿二人合伙创办河南电器化学校(现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合伙办学过程中,二人发生纠纷,于是中牟县教育局于1996年1月23日作出“中牟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并让二人签字。该纪要指出,因申海忠是河南电器化学校创办人之一,学校付给申海忠办学起动基金300万元,此款由中牟县教育局保管并审批使用。
随后,申海忠依照会议纪要离开河南电器化学校,而中牟县教育局和陈卿被指不履行纪要约定。
申海忠告诉记者:“无论我如何申请,中牟县教育局拒不批准我在当地办学。当年我租了建筑面积5000平米的校园配水配电齐全,还有300万元的办学起动资金,中牟县教育局硬说条件不够,不给我发办学许可证,并和陈卿同车去查封我租的办学场地。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我携全家于1996年6月28日到新郑办学。”
同年10月,申海忠把中牟县教育局告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庭审材料显示:中牟县教育局(时称)提供了1995年3月27日、1993年10月、1992年10月5日、1990年6月1日的办学许可证存根复印件,1987年7月11日、1989年5月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来说明申钟从开办学校至今都不是举办人,和陈卿提供的一模一样;解释原件因搬家丢失,并出示了丢失证明;在解释会议纪要中说申海忠是举办人时说:“当时的举办人是陈卿,后申钟多次向我委反映在陈卿的同意下,我委于95年12月才把申钟添上了副校长和举办人之一。到96年元月23日申钟当了一个多月的举办人”。
该局还出示了学校自创办以来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都是陈卿的证明。申海忠提出:办学许可证一年一换交旧领新,所以每年办学许可证和存根是教育局保管,由教育局提供;提出教育局提供的复印件都是假的;会议纪要是学校举办人的真实说明;后省高院查到95年6月12日中牟县教育局报到郑州市教育局的报表,举办人是陈卿、申钟二人,这充分说明中牟县教育局提供的复印件,原件丢失和解释都是假的,也说明中牟县教育局和陈卿勾搭在一起,拒不向法院提供办学许可证存根真实的档案资料,说都已丢失,拿着陈卿把两个举办人改为一人造假的存根复印件和许可证对抗法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显示:“撤销被告拒不按1996年1月23日作出的中牟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批准原告使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责令被告第三人分期给原告付款。
第三人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在认定事实确定申海忠举办人身份后提出“该协议对办学经费使用分配以及该经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并审批使用的约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判决显示: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申海忠诉讼请求;中牟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河南电器化学校的有关问题依法重新处理”。
据了解,为执行法院判决,中牟县教育主管部门“中牟县教育委员会文件(时称)”作出:“一、因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三日中牟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原文略)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二、建议河南电器化学校陈卿和申钟(申海忠)的办学纠纷问题,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另据申海忠反映,2011年3月8日他在省教育厅查实,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原河南电器化学校)举办人变成了陈卿一人。2011年3月9日申海忠向中牟县教育体育局递交了纠正申请,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申海忠于2011年5月31日把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海忠说:“庭审时中牟县教育体育局拒绝向法院提供真实的档案资料,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废纸,不认自己作的会议纪要这个帐,拿着第三人1996年省高院认定陈卿造假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存根复印件竭力说申海忠自八七年创办学校以来就不是举办人。中牟县教育局恬不知耻的在96年庭审中省高法认定是错误的证明,2011年又加盖公章,并给陈卿出示了一个申海忠已挂失取款300万元的证明,此证明是教体局工会主席,1996年的会计闫书杰所写,盖有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公章。后申海忠追查中牟县教体局又开了一个纠正证明。”
据记者查证,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其(中牟县教体局)作出撤销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决定后,亦未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河南电器化学校的有关问题作出重新处理,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但被告作为中牟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未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依法对河南电器化学校的有关问题作出重新处理,其作出上述决定的行为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海忠认为,以上的行政不作为和未履行法定职责,充分说明了中牟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海忠合法身份的侵犯和剥夺。法院判令“被告中牟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关于改正在对原河南电器化学校(现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原告举办人身份变更的行政行为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第三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判令“驳回上诉,维持(2011)郑行初字第218号行政判决”。
怪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这一行政官司继续演绎。申海忠反映,在执行法院判决中,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否认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进而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了一个《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仍然坚持错误的作法,并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的民办学校审批和举办人的登记注册推说成是民政局。并坚持说‘中牟县教育体育局不具有任何侵权行为’。”
随后,申海忠对中牟县教育体育局的继续侵权行为信访到中牟县信访局。在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申海忠反映的问题是中牟县教育体育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请求正确执行法院判决。而意见书中把中海忠反映的问题改变成“其与陈卿共同创办电器化学校,后陈卿弄虚作假独占学校,中牟县教体局对此不作为,要求调查处理,恢复学校举办人的身份”。
申海忠说:“这是歪曲事实。在办理机关调查情况一栏中,仍然极力说申海忠从来就不是举办人,在办理机关查处意见一栏中,仍把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推说成是民政局。仍不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把教育主管部门的侵权行为推说成是合伙纠纷。8月23日上午我拿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相关证据向中牟县信访局复查科进行复查。”
针对这一长达16年的“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李仁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因此,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原河南电气化学校)所在地的中牟县教育局是其教育行政主管机构,中牟县教育局作为具有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职权既包含权力,也包含义务。作为享有行政许可权的中牟县教育局推卸责任,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将责任推给民政部门,属于渎职行为。
李仁兵认为,对于郑州市中级、河南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牟县教育局均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以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其行政不作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中牟县教育局的违法行为,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事件的进展,环球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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