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有利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难耐良知爆猛料??交警故意歪曲事实皆因车主权势占尽

2016-08-11虫子灌云网
    面对有利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难耐良知爆猛料——交警故意歪曲事实皆因车主权势占尽 2012年2月5日15时40分许,肇事司机张再宁驾驶明知道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危险品运输车,因超速与骑电动车斜穿马路的孟凡梅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孟凡梅受伤(双腿截肢)。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期间,出现许多怪现象,其中最直接也最严重的当属公然拒绝孟凡梅方调取证据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最后以孟凡梅未下车推行为由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于该离奇认定,甚至连张再宁自己都感到莫名其妙。在孟凡梅申请复核期间,张再宁出于对伤者的同情和良知、在自责的内心作用下向受害人方坦陈了真相:在灌云交警处理期间,张再宁找到的是一位亲戚——灌云交警大队指导员马炳军;车主找到的则是东海县的一位副县长帮助疏通关系。后在复核期间,复核机关继续剥夺孟凡梅调取证据的法定权利,同时剥夺了孟凡梅的举证权,结果可想而知——维持原认定。 2012年3月12日,受害人分别将书面投诉状递交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督察支队队长、交警支队队长各一份,以反映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期间存在的明显程序问题。 3月23日上午,受害人分别将紧急情况反映递交市公安局局长、交警支队队长各一份督察支队各一份。 3月25日,受害人邮寄信访投诉、投诉状、紧急情况反映给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陆云飞,恳望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15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4月20日,受害人邮寄投诉状、信访投诉各一份给江苏省公安厅孙文德厅长,恳望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15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然而,所有的邮寄材料无一例外地均犹如石沉大海,至今无一回复…… 受害人不禁骇然:我们的基层公安机关怎么了?我们的高层公安机关又怎么了??对弱势百姓切身权益的淡漠竟然严重到了如此的程度??? 但是,受害人仍然不愿放弃,坚信:哪怕是迟到的公平正义,也是值得一等的!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受害人:孟凡梅 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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