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问题思考

2016-08-11虫子灌云网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问题思考 工资是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工资得到的工作报酬的主要部分,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绩效工资。为了鼓励所有在编在岗人员积极参加工作,调动、激发绩效所有在编在岗人员积极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职,积极创新完成本职工作,同时,为了稳定所有在编在岗的所有工资人员,把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七分之四,按月足额发放,余下的七分之三,作为工作考绩在年终发放。 那么,如何发放这奖励性绩效工资,就目前的两年的发放情况来看,进行总结一个字“乱”。 具体表现在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所制定的标准“乱”,可以这样说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认识没有到位、不清楚,什么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什么?稍微有点语法知识的人们,都会说“工资”。作为工资应该属于某个具体的人,那么为什么又要用奖励性绩效工资来重新发放,其目的是每个人都清楚的。 那么,到底如何发放,才能真正起到、发挥其公效、功效、高效?而不是忌笑、讥笑!!! 一、忌平均发放。在一个到位,不论老少,出入一两百元,皆大欢喜。吃亏的是在编在岗的中老年老师。 二、忌奖金发放。工资就是工资,坚决反对把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奖金。这样往往会把好事情搞乱。 三、忌考试成绩发放。按成绩发放,这个违背了素质教育的总体目的。成绩仅仅是一个考核依据之一。 四、忌权利发放。这样的发放方式是对广大教师权力的蔑视,其结果,损人不利己、害人害己,把好事情办坏,集体安定、和谐的局面容易“乱”。表面不乱,心里乱,难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忌人情发放。工作就是工作,不能把工作和人情放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的积极性和绩效工资联系起来。 六、忌主观臆断。 一句话,不公平、不合理、不阳光、不公正的发放都是违背上级部门的要求的。 我们经过反复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一些比较有运见的同志进行分析,一致认为,要想处理好这个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所有在编在岗的同志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安心本职工作,应该这样进行操作。作为进行这方面分配的同志,不能不知其然就要进行所以然,应该首先充分知其然后再进行所以然。做到有事大家干,有话大家说,激励大家得,理论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综合考勤的百分率就是实际应该得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充分研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意义。是工资,对于单位来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是在编在岗的每个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七分之三的和。不论上级发放多少,每个人完全可以计算出来,公式是: 每个人理论上得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每个人全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七分之三/整个单位的全体员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和的七分之三*上级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拨款总额; 根据工作人员个人完成工作的百分比,计算出每个人所得工作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每个人实际上得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每个人理论上得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应该完成工作的百分比率。 比如:一个刚刚工作一两年的的同志,基础性绩效工作肯定少,那么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必然少,其全部完成工作的百分之百,得到的应该是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七分之三。一位工作了三十多年的,如果其完成工作的百分之百,得到的应该是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七分之三。前者肯定比后者少得多,后者肯定比前者多得多。当然,如果这个都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比方说,都完成了80%,前者肯定比后者扣得少,后者肯定比前者扣得多。如果,前者的理论上奖励性绩效工资是3000元,其扣除的是600元,后者的理论上奖励性绩效工资是10000元,那么其被扣除的是2000元。 有人要问,为什么工作一两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比工作三十多年的要少,那只能说是各级相应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对长期坚持工作在同一个工作岗位上的积累的缘故。 二、注意平时的方方面面的工作考勤、考核。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一定要出于公心。不考虑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应该是整体利益。为了本单位的总体发展。 当然,可能有更好的办法,欢迎大家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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